为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企业负担,支持企业复工复产,根据河北省《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》,近日,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、张家口市财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,对阶段性减征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联合发布通知。
通知指出,自2020年2月起,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全市医保统筹区域内的企业,我市将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,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。
同时,原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,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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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企业负担,支持企业复工复产,根据河北省《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》,近日,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、张家口市财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,对阶段性减征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联合发布通知。
通知指出,自2020年2月起,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全市医保统筹区域内的企业,我市将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,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。
同时,原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,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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